(一) 函轉全聯會有關衛生福利部「醫事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第七條第二項所定「醫師」,其適 用對象不及於牙醫師,請查照。(二) 函轉牙醫門診醫療服務中區審查分會有關修訂後「健保門診牙位更正報備表」,請查照。(三) 函轉牙醫門診醫療服務中區審查分會申報月份112年10月中區五分區電腦指標平均值,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