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

 
 

社團法人臺中市牙醫師公會章程

107.4.8第28屆第一次會員大會修改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臺中巿牙醫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宣揚醫道發展牙科醫學與醫術增進國民健康推行口腔衛生以及謀求會員之親睦暨福利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臺中巿行政區域為範圍。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置於臺中巿南區忠明南路789號34樓之1、2。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1. 關於宣揚醫道之事項。
2. 關於振興牙科醫學之事項。
3. 關於增進牙科醫術進步之事項。
4. 關於建議制定醫事衛生法令之事項。
5. 關於指導及推行口腔衛生之事項。
6. 關於設計及協助醫療救濟之事項。
7. 關於維護牙科醫療業務的安全與權益之事項。
8. 關於改進牙科醫療經營及醫療資材之事項。
9. 關於會員親睦互助之事項。
10.其他為達成本會目的所必要之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凡領有牙醫師證書且在本巿開業或服務者,均應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七條 欲申請加入本會者須有本會會員貳名之介紹,具下列事項經理事會審查通過繳納一切規費參加入會宣誓並領得證書後始得為本會會員。但經理事會審查有疑慮者可連續送審貳次,如再不通過須俟壹年後再送審。如理事會認為需要,介紹人應列席備詢以慎其保介之事,若介紹人有不列席者,則暫緩審查。但於原為密(偽)醫執業之同處所執業者,其入會、執業等之申請均不予受理。1.入會申請書。2.履歷表添付證明文件。3.其他規定事項。  
第八條 外籍醫師之本會會員以我國醫師法與外籍醫事人員領證辦法認定者為限。  
第九條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一、曾受醫師法所定除名或撤銷資格之處分者。
二、違反煙毒法者。
 
第十條 依據大會章程第七條申請新加入會員經理事會審查過,繳納一切規費並參加入會宣誓後領得證書始得為本會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因遷移其他區域或廢業及觸犯醫師法之規定而受撤銷牙醫師資格之處分者或違反本章程而受除名處分者外均不得退會。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應遵守醫道並保持社會之信譽。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關於其經歷經驗及技術療法報酬等不得於報紙廣播電臺電視及以其他方法宣傳或廣告更不得以他人名義為廣告或宣傳。  
第十四條 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如下:
一、選舉、被選畢、罷免及提議發言、表決諸權。
二、享有本會有關各項事業之權。
 
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本會會員公約與章程。
二、服從本會之議決事項。
三、擔任本會所推舉及決議指定之職務。
四、按期繳納會費。
五、答覆本會諮詢及調查事項。
六、其他依法應盡之一切義務。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有違反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會得以理、監事聯席會議或會員大會之決議依其情節之輕重分別予以調解、警告或停權之處分。但其違反法令應受除名處分者須經會員大會之通過將其事實證據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照醫師懲戒法處理之。
一、違反本會會員公約者。
二、違反本會章程及議決事項。
三、以名義或執照掩護密醫者。
四、聘僱或縱容未具牙醫師資格人員執行醫療業務者。
五、滯納會費一年以上者。
 
第十七條 本會會員如有業務上正當權利之防礙或被毀損名義者得具實呈報本會,經理事會之議決認為正當者,本會應採取適當之維護政策。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組織理事會、監事五人組織監事會,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前項理、監事及候補理、監事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依照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  
第十九條 當選理、監事之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同數以抽籤決定之。  
第二十條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常務理、監事之選舉依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遇有缺額時由理事會或監事會補選之,其任期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以得票最多者為當選。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審定會員及會員代表資格。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議決處分不繳納會費之會員。
六、聘任或解聘會務人員。
七、審訂會務業務之年度計畫及預決算並追蹤及檢討其執行進度與成果。
八、議決劃分召開預備會地區及應選出會員代表名額之實施計畫。
九、提報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事項。
十、議決設置與第五條所定任務相關各種委員會及其組織細則。所設置委員會之委員,其任期與該屆理監事同。
十一、其他依職責應辦事項。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案。
二、處理日常會議。
 
第二十四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案。
二、監察理事會會務業務及財務報告。
三、審核年度預決算向理事會提出書面審核意見,並報大會通過或追認。
四、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五、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辭職。
六、監察本會財務及財產。
七、其他依職責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五條 常務監事之職權如下:
一、召集監事會。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一、代表本會。
二、綜理一切會務。
 
第二十七條 理事及監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其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第二十八條 理、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應即辭任:
一、查明本章程第九條規定之一者。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大會議決解職者。
四、理事、監事除公假外連續請假兩次以缺席壹次論,無故不到視缺席壹次,如連續缺席滿兩個會次者,視同辭職,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依次遞補。
 
第二十九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名譽職。  
第三十條 本會辦事處得設總幹事或辦事員若干人分別辦事,其規則如本會會務工作人員任用管理辦理。  
第三十一條 本會理事會得聘請與第五條任務相關之顧問,及第22條第10款所設置委員會之委員,其任期與該屆理監事同。  

第五章 會議  
第三十二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均由理事會召集之。定期會議每年開會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二、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金額。
三、議決會務、業務之年度計畫、報告及預決算。
四、議決各種章則。
五、議決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六、議決理事、監事之解職。
七、議決會館之設立、合併或裁撤。
八、議決清算及選派清算人。
九、議決財產之處分。
十、議決其他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事項。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須經會員三分之二出席,出席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之。
一、變更章程。
二、理監事之解職。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七、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五條 會員因故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行使權利,但每一會員以受一人委託為限。  
第三十六條 會員及職員關於自己身上事項之會議不得參與其議事但得出席說明其內容。  
第三十七條 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每兩個月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常務監事分別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理監事聯席會議。  
第三十八條 理事會及監事會開會時須有其過半數之出席,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才能決議可否,同數時由主席採決。  
第三十九條 理監事開會時不得委託代理出席。  
第四十條 各種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備查。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一、會員常年會費。
二、會員入會費。
三、捐款。
四、資金孳息。
五、臨時會費。
六、雜項收入。
 
第四十二條 一、本會會員入會費定(1)開業為新台幣貳萬伍仟元整(2)執業為新台幣壹萬元整,作本會基金於入會時一次繳納之,會費定為每月新台幣柒佰元整。
二、會員除應繳上款之規定費用外,並應按照全聯會章程規定另繳全聯會有關之各項費用,由本會代收轉繳之。
三、得於大會休會時授權理事會決定某區域會員入會費之增減再提大會追認。
 
第四十三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十一日為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退會時繳納會費及入會費基金等概不退還。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費預算決算於每年度終了後兩個月內編製報告書提出會員大會通過呈報主管機關並刊佈之。  

第七章 通則
第四十六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賸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法令之規定辦理之。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報主管機關核准後施行。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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