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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口腔保健~ 學齡前篇 ~

人氣18648
沛淇 - 口衛專區 | 2023-10-30 09:17:00
 
 
◎◎本頁圖文之版權隸屬於台中市牙醫公會所有,非經授權,不得任意翻拷、轉載,違者必究。◎◎
 
 兒童口腔保健(學齡前篇)
 
 
 
 
 

 

新入會申請流程及填寫表格

人氣60583
儀娟 - 新入會 | 2022-02-22 12:24:00

 

為響應環保節能減碳,同意將不收取紙本公文及中市牙醫~會員可在

1.  公會網站同步收取下載公文http://www.dentistry.com.tw:1088帳號(身

份證字號)、密碼(會員卡卡號)。

2.  電子公文糸統收取公文(电子公文執行檔可由公會網站下載,自行裝設)

3.  臺中市牙醫師公會APP已正式上線,邀請會員至雲端商店搜尋「臺中市牙醫師公會」下載APP預設帳號密碼:

                    【帳號】身分證字號 (首碼為大寫)
                    【密碼】民國出生年月日,共七碼 (ex:0750101)

4.  簽署同意書者及在公會登錄認證手機號碼者,即可接獲公文通知簡訊,並能在上述位置查詢公文。

5.  多人同地執業之聯合診所,歡迎進行纸本公文減量。

6.  同意書(請點選)填寫完後,麻煩請回傳到公會FXA2265-2263,公會電話:2265-2035#16蔡小姐,以利統計。

 

診所地點/診所負責人變更申請

人氣50223
儀娟 - 變更 | 2022-02-10 15:13:00

其它相關規定注意事項、各項填寫表格等請點選"開業申請"查閱或下載附檔。

申請診所設立、遷移、增減樓層、變更負責醫師應注意事項:

人氣53253
儀娟 - 開業 | 2022-02-10 11:03:00
  1. 請先向公會領取或上本會網站下載開業準備須知及申請書表。
  2. 確認建築物使用是否符合新制規定,視使用樓層及面積另向都發處及消防局辦理相關手續
  3. 房屋違建增建部分、登載用途為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不得申請營業使用。建物使用相關規定務必於裝潢、租屋前事先諮詢適法性,以免延誤申請進度。
  4. 診所之區域(如東區、西區)、里別、設置樓層應於填寫資料時填寫清楚。
  5. 診所名稱不得與本市現有之同類(中、西、牙)診所重複。
  6. 診所應設有診療室、病歷櫃、等候場所。並具清潔及消毒(消毒鍋或酒精或消毒液....)設備。
  7. 診所設備圖應自行丈量後標示長、寬(以公尺為單位),且與事實相符,使用樓板面積得以房屋所有權狀面積為準。設備圖空白處請註明營業地址。
  8. 填寫診所面積一律以平方公尺為單位,無須換算為坪。
  9. 自行丈量後,請比對建物測量成果圖,如有超出的現象,即非合法建物,不得申請為營業使用。
  10. 增建、違建、花台、陽台、平台、騎樓均不可申請為營業面積,需以固定牆隔離(隔到天花板),但可留門進出,營業時將門關上。
  11. 診所同時使用相鄰2戶者,不得打通隔牆。如經打通,則須至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處辦理合戶並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門牌整併,都發處及戶政均核准後,始可申請。
  12. 設立診所之建物應有獨立出入口(即不可行經其他機構方可到達診所),不得與其他營利機構共用出入口。
  13. 診所建物為租賃者應附租賃契約書,租賃契約書應由建物所有權人和負責醫師共同簽具。如所有權人1人以上,全部之所有權人應共同具名。如出租人非建物所有權人,則須出具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同意本人所有位於台中市.....之建物由○○○轉租予○○○醫師設立○○診所,押日期)。
  14. 建物為無償使用者,應由建物所有權人出具無償使用同意書。
  15. 每層樓均需備滅火器2支,應於有效期限內。
  16. 診所每層樓均應備逃生方向指示燈(會亮)、緊急照明燈。
  17. 2-6樓應設避難緩降機,其他應附消防安檢證明。
  18. 診所應張貼禁煙標誌、收費標準表。
  19. 市招應符合醫療法85條規定。學歷、經歷要有佐證文件,國外之學經歷須經法院公證。刊登病名應與ICD-9相符,只可擷取,不得自創。
  20. 診所設置調劑室應大於6平方公尺。並設洗滌、擦手設施,內備1支滅火器。
  21. 有可能使用管制藥品者,調劑室內應專設加鎖櫥櫃。
  22. 建物合法空間內應設洗手台。
  23. 床設置於診察室,視為診察床。設置於其他空間,視為觀察床,診所視需要得設置9床以下之觀察床。診所設有觀察床者,須配置護理人力一名。
  24. 西醫診所登錄有2位醫師,須配置護理人力1名。
  25. 設有門診手術室者,基本設備包括如下:麻醉設備、手術台(每一門診手術室設一台為限)、抽吸設備、醫用氣體設備、器械台、X光片看片機、無影燈及補助燈、手術包、急救設備。並配置1名護理人力。
  26. 設有門診手術室、產房、嬰兒室者,應有緊急供電設備。
  27. 診所應完成感染性廢棄物處理合約,如遷移者應完成換約手續,並於勘查現場當天備妥合約書備查。
  28. 醫療器材應經衛生署許可。
  29. 健保相關規定請自行洽詢。
  30. 勘查現場當天負責醫師需在現場並備妥(a)負責人私章、紅色印泥(b)診所開立之收據
  31. 診所遷移,在衛生局檢查前需將原診所任何有關診所名稱以及營業時間等移除

 *勘查現場如發現上述項目不符規定,申請案件將予退件。
*其他未及事項應符合醫療法規及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相關規定,由勘查人員當場勘驗。

台中市衛生局洽詢電話:(04)2526-5394轉3240 醫政課

執業執照到期換發申請書

人氣20913
儀娟 - 其他 | 2022-02-04 15:51:00

醫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第 七 條

醫事人員辦理執業執照更新,應於其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屆滿前六個月內,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及繳納執業執照費,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領執業執照。 

有效期限到期,更新執業執照:(申請書如附檔)

※請檢附:

  1. 原領執業執照
  2. 最近3個月內1吋脫帽半身照片2
  3. 繼續教育學分證明(請至「醫事系統入口網」(https://ma.mohw.gov.tw/maportal/Default.aspx
    登入後,進入積分管理系統下載列印。
            
  4. 規費300元。
  5. 辦理醫事人員執業執照登錄註銷及各項變更申請書
  6. 非醫師本人辦理請寫委託書

 

領有醫師證書之外國人及華僑執業管理辦法

人氣22670
儀娟 - 其他 | 2022-02-04 15:15:00

公發布日:99.06.24
文  號:衛署醫字第0990261657號

第一條 本辦法依醫師法(以下稱本法)第四十一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訂之。
第二條    外國人及華僑領有中華民國醫師證書者(以下稱持證人員),經向就業服務
        主管機關取得聘僱許可,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得在本國境內執行醫療
        業務。
第三條 前條之申請,應檢具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
        二、醫師證書正本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就業服務主管機關核發之聘僱許可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四、擬登記執業之醫療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第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前條之申請,得視國內醫療資源分布狀況,限制其服務地
        區。
第五條    申請經許可後,持證人員應檢具下列文件及執業執照費,向所在地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執業登記:
      一、申請書。
      二、醫師證書正本及其影本一份(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執行醫療業務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四、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五、執業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六、執業所在地醫師公會會員證明文件。
      七、繼續教育證明文件。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完成持證人員之執業登記後,應通報中央主管機
        關。
第六條    前條執業執照之效期,不得逾聘僱許可之效期。
        除前項規定外,其執業執照之更新及其他有關事項,準用本法第二章之規定。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備註:

就業服務主管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中央主管機關:填寫"領有醫師證書之外國人及華僑執業許可申請書"及相關文件,交由台中市政府衛生局行文衛生福利部申請。

支援醫師線上申報流程

人氣62081
儀娟 - 其他 | 2022-02-04 14:55:00

醫事人員報備支援線上申辦系統使用手冊

 以下附件為醫事人員報備支援線上申辦系統-使用手冊,請醫事人員依此操作即可。
若使用上有問題可向醫事管理系統客服人員詢問(02)8952-1508。


醫事系統入口網
(https://ma.mohw.gov.tw/maportal/)

  1. 台中市衛生局04-25265394醫事管理科彭小姐(分機2540)審核權限,始可線上報備支援業務。
  2. 操作問題諮詢專線: (02)8952-1508
  3. 紙本申請:
    申請機構先取得支援單位邀請文件後,親自或郵寄檢送邀請函、申請機構同意函或公文、支援人員執業執照正、反面影印本等相關資料寄至台中市衛生局醫事管理科,申請機構所屬人員支援報備事宜;為簡化便捷申報流程,建請善加利用線上申辦系統。
       
  4.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醫事人員支援其他機構暨變更支援時間申請書(如附檔)

停業申請

人氣48001
儀娟 - 其他 | 2022-02-04 09:59:00
醫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111年5月30日
【公布日期】民國111年6月22日
第十條(停業、歇業之報告及執業執照之註銷)
  醫師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前項停業期間,以一年為限;停業逾一年者,應於屆至日次日起三十日內辦理歇業。
    醫師未依前項後段規定辦理歇業時,其原執業執照失其效力,並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之。
     醫師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者,準用第八條第一項關於執業之規定。
     醫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

醫師出國、生產或休養等須辦理停業申請時~

請於停業事實發生日起30日內,填寫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受理醫事人員停業(復業)申請書一式貳聯,填寫完畢後,全部送回公會,待公會校對蓋章後:一份傳真予衛生局核備(請務必送達,以免違反法規受罰),及診所留存,一份公會存檔。


台中市牙醫師公會:2265-203513 賴韻如小姐
台中市衛生局醫政科:2526-53943240 (42053  臺中市豐原區中興路136號)

 

認識齒顎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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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沛淇 - 口衛專區 | 2019-07-26 09: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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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齒顎矯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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