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診所設立、遷移、增減樓層、變更負責醫師應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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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先向公會領取或上本會網站下載開業準備須知及申請書表。
- 確認建築物使用是否符合新制規定,視使用樓層及面積另向都發處及消防局辦理相關手續。
- 房屋違建增建部分、登載用途為停車場或防空避難室不得申請營業使用。建物使用相關規定務必於裝潢、租屋前事先諮詢適法性,以免延誤申請進度。
- 診所之區域(如東區、西區)、里別、設置樓層應於填寫資料時填寫清楚。
- 診所名稱不得與本市現有之同類(中、西、牙)診所重複。
- 診所應設有診療室、病歷櫃、等候場所。並具清潔及消毒(消毒鍋或酒精或消毒液....)設備。
- 診所設備圖應自行丈量後標示長、寬(以公尺為單位),且與事實相符,使用樓板面積得以房屋所有權狀面積為準。設備圖空白處請註明營業地址。
- 填寫診所面積一律以平方公尺為單位,無須換算為坪。
- 自行丈量後,請比對建物測量成果圖,如有超出的現象,即非合法建物,不得申請為營業使用。
- 增建、違建、花台、陽台、平台、騎樓均不可申請為營業面積,需以固定牆隔離(隔到天花板),但可留門進出,營業時將門關上。
- 診所同時使用相鄰2戶者,不得打通隔牆。如經打通,則須至台中市政府都市發展處辦理合戶並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門牌整併,都發處及戶政均核准後,始可申請。
- 設立診所之建物應有獨立出入口(即不可行經其他機構方可到達診所),不得與其他營利機構共用出入口。
- 診所建物為租賃者應附租賃契約書,租賃契約書應由建物所有權人和負責醫師共同簽具。如所有權人1人以上,全部之所有權人應共同具名。如出租人非建物所有權人,則須出具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同意本人所有位於台中市.....之建物由○○○轉租予○○○醫師設立○○診所,押日期)。
- 建物為無償使用者,應由建物所有權人出具無償使用同意書。
- 每層樓均需備滅火器2支,應於有效期限內。
- 診所每層樓均應備逃生方向指示燈(會亮)、緊急照明燈。
- 2-6樓應設避難緩降機,其他應附消防安檢證明。
- 診所應張貼禁煙標誌、收費標準表。
- 市招應符合醫療法85條規定。學歷、經歷要有佐證文件,國外之學經歷須經法院公證。刊登病名應與ICD-9相符,只可擷取,不得自創。
- 診所設置調劑室應大於6平方公尺。並設洗滌、擦手設施,內備1支滅火器。
- 有可能使用管制藥品者,調劑室內應專設加鎖櫥櫃。
- 建物合法空間內應設洗手台。
- 床設置於診察室,視為診察床。設置於其他空間,視為觀察床,診所視需要得設置9床以下之觀察床。診所設有觀察床者,須配置護理人力一名。
- 西醫診所登錄有2位醫師,須配置護理人力1名。
- 設有門診手術室者,基本設備包括如下:麻醉設備、手術台(每一門診手術室設一台為限)、抽吸設備、醫用氣體設備、器械台、X光片看片機、無影燈及補助燈、手術包、急救設備。並配置1名護理人力。
- 設有門診手術室、產房、嬰兒室者,應有緊急供電設備。
- 診所應完成感染性廢棄物處理合約,如遷移者應完成換約手續,並於勘查現場當天備妥合約書備查。
- 醫療器材應經衛生署許可。
- 健保相關規定請自行洽詢。
- 勘查現場當天負責醫師需在現場並備妥(a)負責人私章、紅色印泥(b)診所開立之收據。
- 診所遷移,在衛生局檢查前需將原診所任何有關診所名稱以及營業時間等移除。
*勘查現場如發現上述項目不符規定,申請案件將予退件。
*其他未及事項應符合醫療法規及醫療機構設置標準相關規定,由勘查人員當場勘驗。
台中市衛生局洽詢電話:(04)2526-5394轉3240 醫政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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